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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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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三
內容: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基於信託關係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所得稅:

一、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

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前項信託財產在移轉或處分前,因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應依第三條之四規定課稅。
瀏覽人次:22 人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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