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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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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
內容:
建築物、船舶、機械、工具、器具、及其他營業上之設備,因擴充換置、改良、修理之支出,所增加之價值或效能,非兩年內所能耗竭者,為資本之增加,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1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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