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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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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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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
內容: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
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
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瀏覽人次:4 人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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