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
內容: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

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

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瀏覽人次:4 人  更新日期:107-03-13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