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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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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3月15日 星期六
瀏覽人數:20052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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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三
內容:
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者,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不適用第三條之二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但書規定:
一、
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
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
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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