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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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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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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四十條
內容:
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
營業期間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算。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1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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