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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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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3月28日 星期五
瀏覽人數:201205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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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一
內容:
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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