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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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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2月11日 星期二
瀏覽人數:19898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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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之一
內容:
營利事業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財政部規定之標準為限。
前項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本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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