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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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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
內容: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已經過相當年數之使用者,得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因特定事故,預知其不能合於規定之耐用年數者,得提出證明文據,以其實際可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1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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