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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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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4月2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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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
內容:
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
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瀏覽人次:5 人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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