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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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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六十二條
內容:
長期投資之存款、放款或債券,按其攤還期限計算現價為估價標準。
現價之計算,其債權有利息者,按原利率計算。
無利息者,按當地銀錢業定期一年存款之平均利率計算之。
前項債權於到期收回時,其超過現價之利息部份,應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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