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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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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3月15日 星期六
瀏覽人數:200526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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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六十三條
內容:
長期投資之握有附屬事業全部資本,或過半數資本者,應以該附屬事業之財產淨值,或按其出資額比例分配財產淨值為估價標準,在其他事業之長期投資,其出資額及未過半數者,以其成本為估價標準。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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