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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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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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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二節【名詞定義】第七條
內容:
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
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瀏覽人次:30 人 更新日期:10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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