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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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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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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七十四條
內容:
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提出申報書前自行繳納之。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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