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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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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八十四條
內容:
稽徵機關於調查或復查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達辦公處所備詢。
納稅義務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到達備詢者,應於接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復。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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