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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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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2月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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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九條
內容:
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
瀏覽人次:6 人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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