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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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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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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九十一條
內容:
各倉庫應將堆存貨物之客戶名稱、地址、貨物名稱、種類、數量、估價倉租及入倉出倉日期等,於貨物入倉之日起,三日內依規定格式報告該管稽徵機關。
稽徵機關得經常派員稽查倉庫,並記錄其全部進貨及出貨,並審查倉庫之帳簿及記錄。
更新日期:11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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