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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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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2月7日 星期六
瀏覽人數:196025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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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九十四條
內容:
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時,應隨時通知納稅義務人,並依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填具扣繳憑單,發給納稅義務人。如原扣稅額與稽徵機關核定稅額不符時,扣繳義務人於繳納稅款後,應將溢扣之款,退還納稅義務人。不足之數,由扣繳義務人補繳,但扣繳義務人得向納稅義務人追償之。
瀏覽人次:4 人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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