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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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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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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內容: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一款所稱必要損耗及費用,係指固定資產之折舊、遞耗資產之耗竭、無形資產之攤折、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折舊、耗竭及攤折之減除,準用本法第三章第四節有關條文之規定。必要損耗及 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調整之。
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瀏覽人次:4 人 更新日期:11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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