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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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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內容: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三款所稱收有押金者,指有租金與押金及無租金而有押金二種 情形。所稱押金,包括因租用財產而給付之保證金等。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當地一般租金,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 ,送財政部備查。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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