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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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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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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
內容: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關於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其為納稅義務人之子女、納稅 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已成年而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者,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之證明或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備核。
更新日期:11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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