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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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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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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三
內容: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5規定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
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二、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
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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