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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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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3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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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六
內容: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6規定,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者,應檢附下列證 明文件:
一、
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付款證明影本。
二、
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更新日期:10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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