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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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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3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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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二
內容:
受託人依本法第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時,得採用現金收付制或權責 發生制,一經選定不得變更。計算所得之起訖期間,應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受託人依本法第三條之四規定計算信託財產之各類所得額時,其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或損耗,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減除外,應按信託財產發生之各該所得類別之收入金額占其總收入之比例分攤,自各該所得類別收入項下減除。
瀏覽人次:15 人 更新日期:10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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