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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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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三
內容:
營利事業取得之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為零息債券者,應以該債券購入價格與面額之差額 ,於債券償還期間平均分攤計算每日應攤計之利息,再按每日應攤計之利息乘以其持有天數 ,計算利息收入;並以依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款規定扣繳之稅款,按持有該債券之期間,計 算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之稅額。
營利事業取得之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內含轉換權、交換權、賣回權或贖回權等選擇權 者,其取得之利息補償金,應計入取得年度之所得;如約定有票面利率者,應另以票面金額 及票面利率,按持有期間計算利息收入,並依規定之扣繳率計算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應納稅額中減除之稅額。
 更新日期:10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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