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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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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內容:
本法所稱之公有事業,係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組織,其列入各級政府總預算部份,應為其歲計餘絀之淨額及其資金之增減額。
但經規定其餘絀淨額俟積有成數即編入各級政府總預算者,從其規定。
瀏覽人次:11 人  更新日期:10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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