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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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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
內容:
本法第四十四條所定實際成本之估價方法如下:

一、

採個別辨認法者,應以個別存貨之實際成本,作為存貨之取得價格。

二、

採先進先出法者,應依存貨之性質分類,其屬於同一類者,分別依其取得之日期順序排列彙計,其距離年度終了最近者,列於最前,以此彙列之價格,作為存貨之取得價格。

三、

採加權平均法者,應依存貨之性質分類,其屬於同一類者,以自年度開始之日起,併同 當年度中添置存貨之總金額,除以總數量,以求得其每一單位之取得價格。

四、

採移動平均法者,應依存貨之性質分類,其屬於同一類者,於每次取得時,將其數量及 取得價格與上次所存同一類之數量及取得價格合併計算,以求得每一單位之平均價格, 下次取得時,依同樣方法求得每一單位之平均價格,以當年度最後一次取得時調整之單 位取得價格,作為存貨之取得價格。

五、

採零售價法者,應依商品種類事先訂定價格,與進貨成本求得成本率,各種商品所定價 格乘以其成本率,作為存貨之每一單位取得價格。 營利事業之存貨成本估價方法,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者,應採用永續盤存制。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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