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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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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3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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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
內容: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本細則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代理人, 未依規定期間代理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應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核定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其負責繳納之。
瀏覽人次:6 人 更新日期:10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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