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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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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5日 星期四
瀏覽人數:18694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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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
內容:
清算所得之計算如下:
存貨變現收入-存貨變現成本=存貨變現損益
非存貨資產變現收益+ 償還負債收益+清算結束剩餘資產估價收益+其他收益=清算收益
非存貨資產變現損失+收 取債權損失+清算結束剩餘資產估價損失+清算費用+其他損失=清算損失
存貨變現損益+ 清算收益-清算損失=清算所得或虧損
清算所得-依法准予扣除之以往年度核定虧損額-各 項依法免計入所得之收益-各項依法免稅之所得=清算課稅所得
前項存貨變現成本之計算準用第三十一條有關銷貨成本計算之規定。
瀏覽人次:8 人 更新日期:10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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