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六條
內容:
扣繳義務人依本法第九十四條將溢扣之款退還納稅義務人者,可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其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之。
如己屆年度結束,應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手續。
瀏覽人次:7 人  更新日期:107-03-20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