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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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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9月1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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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十三條之一
內容: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依本法規定屬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瀏覽人次:15 人 更新日期:10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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