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本條例施行前已由財政部核准免稅。二、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完成證明函或已完成投資計畫,並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經財政部核准免稅。三、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投資計畫核准函,並已開工,且未變更投資計畫之產品或服務項目。四、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投資計畫核准函,尚未開工,而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開工,並於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且未變更投資計畫之產品或服務項目。五、
本條例施行前民間機構業與主辦機關簽訂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並於投資契約約定日期內開工及完工,且未變更投資計畫內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