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二、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三、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之消費合作社。四、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款規定之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五、
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六、
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清算申報或同條第五項所定經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七、
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所得額之營利事業。八、
所得稅結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金額之個人。九、
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十、
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之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