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九條
內容:
營利事業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自行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及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繳納稅額,均得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其計入日期為繳納稅款日。
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其減除日期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3-21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