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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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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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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內容: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計算基本稅額之公式如下: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臺幣五十萬元)x徵收率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差額得減除第五條第九項及第十項規定之國外所得稅額、尚未抵繳之暫繳稅額及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繳納之所得稅,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0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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