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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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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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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十二條
內容:
前條所得來源地之認定,所得稅協定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無規定者,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認定。
更新日期:1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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