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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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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2年10月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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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二條
內容:
適用所得稅協定案件之調查、審核,應依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領域所簽訂之所得稅協定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本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但所得稅法或其他所得稅減免法律規定較所得稅協定規定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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