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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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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5日 星期四
瀏覽人數:18700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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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五章【申報及退稅程序】第二十一條
內容:
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取得所得稅協定規定我國得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除其適用之所得稅協定 、本準則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其稽徵程序應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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