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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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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二十三條
內容:
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配偶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該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利息、權利金及技術服務費,得依所得稅協定規定之上限稅率及第十五條規定扣繳,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合併申報規定。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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