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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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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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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七章【相互協議及資訊交換】第三十條
內容:
居住者身分之認定,依所得稅協定須以相互協議方式解決者,應由稅捐稽徵機關敘明相關事實,函請財政部賦稅署洽他方締約國之所得稅協定主管機關協議認定。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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