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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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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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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三十二條
內容:
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核給居住者證明後,應將申請人所取得他方締約國相關所得資料建檔,並於每年底彙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歸戶運用。
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規定核准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應予建檔,並於每年底彙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歸戶運用。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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