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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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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3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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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四條
內容:
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應課徵所得稅者,得依所得稅協定規定減免之。
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審核前項適用所得稅協定案件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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