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五條
內容:
適用所得稅協定之中華民國之居住者,個人指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公司或其他任何人之集合體指依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就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課稅之人。
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以他方締約國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有關居住者規定,核發之居住者證明相關文件認定之。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3-21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