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財政部賦稅署
|
English
民國113年4月20日 星期六
瀏覽人數:1866601人
:::
綜合查詢
法律與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法規草案預告區
法規草案預告回應
賦稅法規中英對照
內地稅新頒函釋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最新版本)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歷年各版本)
租稅協定
:::
綜合查詢
法律與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法規草案預告區
法規草案預告回應
賦稅法規中英對照
內地稅新頒函釋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最新版本)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歷年各版本)
租稅協定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六條
內容:
依雙方締約國稅法規定同為雙方締約國之居住者,應依所適用之所得稅協定規定順序判定居住者身分。相關順序之用詞定義及判定基準如下:
一、
永久住所,指個人所設置可供其隨時且持續居住之處所。
二、
與其個人及經濟利益較為密切之地(即主要利益中心),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 、職業、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綜合認定。
三、
經常居所,應比較個人在雙方締約國居住之期間及次數認定。
四、
國民,指依據一方締約國之國籍法規定擁有該國國籍者。
五、
實際管理處所,應衡酌公司或其他任何人之集合體之主要經理人所在地、管理與控制所在地等各項因素綜合認定。
瀏覽人次:4 人 更新日期:107-03-21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沒關係,這裡的JavaScript語法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如需要回上頁請利用鍵盤"alt + ←"鍵替代
:::
列印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置頂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