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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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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瀏覽人數:20096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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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二條
內容:
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給付依法應課徵所得稅之薪資,受領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除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一定比率者外,依本辦法規定扣繳。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1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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