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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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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4月2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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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七條
內容:
按月給付之薪資,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扣繳:
一、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點。
二、給付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薪資。
前二項薪資,扣繳義務人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但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免予申報。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1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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