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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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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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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二條
內容:
會計師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者,應具備下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
一、
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
最近半身二吋照片三張。
三、
簽名及印鑑卡一式六份。
四、
會計師公會會員資格證明書。
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遺失申請補發須刊登報紙三天,聲明原領字號證書遺失作廢,並檢附申請書、整張報紙、最近半身二吋照片三張,並繳納證書費。嗣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銷。
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損壞者,得檢具申請書、原證書、最近半身二吋照片三張,並繳納證書費,申請換發。依本辦法所收之證書費由財政部定之,其收繳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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