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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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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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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六條
內容: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接受委託人之委託為所得稅納稅事務之查核及簽證:
一、
現受委託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者。
二、
曾任委託人之職員,離職未滿二年者。
三、
與委託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四等親內之旁系血親之關係者。
四、
本人或配偶與委託人有投資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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