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按例行性貢獻分配例行性利潤:(一)
以合併營業利潤為基礎,依各參與人從事相關營業活動之例行性貢獻,分配其應得之市場公平報酬。(二)
所稱例行性貢獻,指非關係人對於相同或類似營業活動之貢獻,其以可資辨識市場公平報酬之營業活動為基礎。(三)
計算例行性利潤時,應進行功能分析,依各參與人執行之功能、承擔之風險及使用之資產,確認其從事相關營業活動應分配之市場公平報酬。市場公平報酬,得參照前五條規定之方法決定之。二、
按對無形資產之貢獻分配剩餘利潤:合併營業利潤減除依前款規定分配予各參與人之例行性利潤後,以其餘額按各參與人於相關營業活動中對於無形資產之貢獻價值,計算其應分配之剩餘利潤。無形資產之貢獻價值,得以外部市場公平報酬,或無形資產之開發及所有相關改良、更新之資本化成本減除適當攤銷後之餘額為衡量標準。一、
決定例行性貢獻市場公平報酬之方法所應考量之因素,包括執行之功能、承擔之風險及使用之資產。二、
成本、費用、所得及資產,於相關營業活動及其他活動間分攤方式之合理性及適宜性。三、
會計處理之一致性。四、
決定各參與人對無形資產之貢獻價值所使用資料及假設之可信賴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