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財政部賦稅署
|
English
民國1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瀏覽人數:1958781人
:::
綜合查詢
法律與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法規草案預告區
法規草案預告回應
賦稅法規中英對照
內地稅新頒函釋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最新版本)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歷年各版本)
租稅協定
:::
綜合查詢
法律與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法規草案預告區
法規草案預告回應
賦稅法規中英對照
內地稅新頒函釋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最新版本)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歷年各版本)
租稅協定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十九條之一
內容:
本準則所定收益法,指營利事業於從事無形資產移轉及使用之受控交易時,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之評價準則公報第七號「無形資產之評價」所定之基本準則、收益法相關之評價方法、解釋與應用、評價報告與揭露之規定,評估無形資產之價值,決定該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價格。
評估收益法之適用性時,應考量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因素,尤應特別評估下列假設條件:
一、
財務預測之正確性及可靠性。
二、
成長率。
三、
折現率。
四、
賸餘經濟效益年限。
五、
稅捐效果之假設。
六、
其他影響評估無形資產價值之假設條件。
更新日期:110-01-04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沒關係,這裡的JavaScript語法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如需要回上頁請利用鍵盤"alt + ←"鍵替代
:::
列印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置頂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