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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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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二十一條之一
內容:
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備妥包括下列內容之集團主檔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該集團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二個以上之成員者,得指定其中一個成員送交:

一、

組織結構:
跨國企業集團之法律組織型態與從屬或控制關係結構圖及其成員營運地理位置。

二、

經營狀況概述:

(一)

影響營業利潤之重要因素。

(二)

銷售額為該集團前五大或占該集團銷售額超過百分之五之產品或服務,其供應鏈及主要市場說明。

(三)

成員相互間研究與發展以外之重要服務安排清單及簡要說明,包括提供重要服務據點之提供服務能力說明、服務成本分攤及決定集團內部服務價格之移轉訂價政策。

(四)

各成員對創造該集團價值之主要貢獻分析,包括主要執行之功能、承擔之風險與使用之資產。

(五)

當年度之重要業務重組交易、併購及分割情形。

三、

跨國企業集團之無形資產:

(一)

無形資產之開發、所有權歸屬及利用之整體策略概述,包括主要研究與發展機構及管理研究與發展活動之所在地。

(二)

該集團所擁有且對其移轉訂價有重要影響之無形資產及其法律所有權人清單。

(三)

無形資產相關成員間之重要協議或合約清單,包括成本貢獻協議、主要研究與發展服務及授權合約。

(四)

研究與發展及無形資產之集團移轉訂價政策概述。

(五)

當年度成員間之無形資產重要權益移轉交易概述,包括參與交易之成員、其所在國家或地區及所涉轉讓報酬。

四、

跨國企業集團成員間之融資活動:

(一)

該集團融資活動概述,包括與非該集團成員之重要融資安排。

(二)

執行該集團核心融資功能之成員資料,包括其依法成立及實際管理處所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

(三)

該集團成員間融資安排之移轉訂價政策概述。

五、

跨國企業集團之財務及稅務情形:

(一)

該集團基於財務報導、監督、內部管理、稅務或其他目的所編製之當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二)

該集團現行單邊預先訂價協議及其他涉跨國所得分配之預先核釋清單及概述。
前項集團主檔報告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其為英文者,得於稽徵機關要求提示中文譯本之書面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提示;營利事業不能於規定期間內提示者,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事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其收入總額、跨境受控交易金額或其他相關事項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者,得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瀏覽人次:7 人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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